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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版權化”是近年來商標保護實踐中采用得越來越多的一種新策略。所謂“商標版權化”,是指商標糾紛中權利人在主張商標權的同時還主張商標標識構成版權意義上的作品,從而使自己的商標獲得更為全面的保護。對于“商標版權化”的保護思路,不少學者憂心忡忡,認為這會導致對商標的重復保護和過度保護。那么,這種雙重保護是否過度,是否合理?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訂后,聲音也可以注冊成商標,聲音商標能否獲得版權保護?
筆者認為,“商標版權化”的確屬于雙重保護,但這種保護是合理的。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各有其不同的客體,相互之間并無交叉。比如,就一張由圖案和文字組成的標貼而言,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帶有相同或近似的圖案和文字組合的標貼產品設計;著作權保護的是圖案線條和文字組合所形成的抽象作品;商標法保護的是圖案和文字構成的標識與產品來源之間的指向性關系(而非商標標識本身)??梢钥闯觯?span>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客體是涇渭分明的。盡管因為權利客體載體的復合性,導致在同一權利客體載體(標貼)上可能同時并存兩種以上類型的知識產權,但必須看到,除了外觀設計具有必須與產品結合因而與標貼本身緊密結合之外,作品和商標與載體的關系都較為松散,載體僅僅起到展示的作用,換言之,應該將作品和商標理解為脫離了產品載體而存在的抽象的圖文組合。既然權利是基于不同的客體而產生,就不存在對權利的重復保護問題。因此,“商標版權化”屬于雙重保護,卻不是重復保護或者過度保護。
新商標法實施后,聲音商標是指利用聲響、單音組成的音階或者音符組成的樂曲、音樂作為標識來區(qū)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聲音可以是音樂聲音,也可是非音樂聲音。音樂聲音可以是專門創(chuàng)作的,也可以取自現(xiàn)有樂譜;非音樂聲音可以是創(chuàng)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復制自然界的聲音。按照前文所述,聲音商標作為商標的一個種類同樣適用版權化的保護模式。那么,聲音商標的標識——聲音,要獲得版權保護應當滿足什么條件呢?筆者認為,按照聲音的不同種類,可做兩種情形進行區(qū)分。
其一,對于音樂聲音構成的聲音商標,滿足獨創(chuàng)性的標識可以獲得版權法保護。
音樂聲音,是指包含一定節(jié)奏和和聲的旋律,顯然,只要這段旋律滿足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由其構成的音樂聲音自然構成作品。雖然看起來,組成音樂的各種元素有無限排列組合的可能,似乎音樂創(chuàng)作的天地無限廣闊,然而事實上音樂作品特別是優(yōu)秀作品的創(chuàng)作自由度卻并非如此令人滿意。這是因為,人的樂感和對特定旋律、節(jié)奏的偏好是特定的。考察一下那些膾炙人口的經(jīng)典流行樂曲,不難發(fā)現(xiàn)聽眾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聲的音樂。這就導致了兩種現(xiàn)象:第一,音樂創(chuàng)作上有意識地趨同。例如,在西方創(chuàng)作中,通常有兩個八度音域并持續(xù)三分鐘,連續(xù)七音高在流行音樂中也很常見;第二,音樂上無意識地趨同。這種情形是指創(chuàng)作者因為潛意識的記憶而將他人有獨創(chuàng)性的旋律、節(jié)奏當成自己的靈感而加入到作品中。正因如此,音樂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和侵權判定相當困難。筆者認為,考慮到音樂作品的特殊性,在判斷其獨創(chuàng)性時一方面不能過于簡單,要有基本的旋律表達,另一方面要考慮其與已有音樂作品特別是經(jīng)典流行音樂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特別是已有音樂作品的高潮部分和靈魂部分,如果對公眾熟稔的段落進行了抄襲,即使只有幾個小節(jié),也足以推翻其獨創(chuàng)性。
其二,對于非音樂聲音商標,一般不受版權保護。
非聲音商標,指的是不具有規(guī)律性的節(jié)奏或者旋律的聲音,包括自然聲音,也包括人工合成的聲音,如米高揚公司電影片頭的獅子吼、QQ的上線聲等。相較音樂商標,非音樂商標一般持續(xù)時間較短,由于音符過少,就如同作品標題一樣很難獨立表達一個完整的構思或達到必要的創(chuàng)作高度。正因為這一原因,非音樂的聲音商標只有結合音視頻或其他媒體才能作為獨立作品或錄音制品受到版權法保護。因此,除了少數(shù)非音效素材(一般用于影視作品的配音,包含了設計、錄音、替換、配音、混音等多項獨創(chuàng)性的創(chuàng)作內容),大多數(shù)的非音樂聲音難以進入版權領域而得到版權法的保護。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946